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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非技术改造项目)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事项的核准和备案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行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的基本方针,推动本委全体公务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积极护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特制定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法行政规定。
   第二条    坚持行政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禁止滥用行政强制。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本委依法设立和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颁布的行政管理规范,按相关规定在盐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和盐城市行政审批中心计委窗口上公布。
   本委具体承担行政管理职能、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业务处室,必须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    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凡被提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承担举证责任;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认定行政不当的,主办人直接承担主要责任,签发人、审核人承担领导责任;主办人有意隐瞒,导致审核人、签发人误核误签的,主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条例》,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委相关处室应会同法制处室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针对某项行政管理事项凡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先征求政府法制部门、相关法律工作者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与规范性文件讨论稿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前款规范性文件涉及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有关专业处室还应事先提交法律依据和设立方案。
   第七条    完善公文处理规范。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 “ 基本同意 ” 、 “ 原则同意 ” 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批分意见及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八条    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 “ 逐级呈报、逐级负责 ” 的纵向监督体制和 “ 主次分明、相互会办 ” 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第九条    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委监察室、法制处室应利用本委网站等媒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本委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并依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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